Title:海关律师为大家解读跨境通电子商务模式
Posted by:汇业海关律师
Time: 2014年10月13日
海关律师为大家解读跨境通电子商务模式
跨境通是最近比较火热的电商概念,大家对跨境通也有许多误读,海关律师为大家解读目前我国海关监管下的跨境通模式
首先,跨境通的法律依据,是《海关总署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公告〔2014〕56号),该公告明确规定了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平台进行跨境交易的进出境货物、物品范围,以及数据传输、企业备案、申报方式、监管要求等事项。
其次,允许从事跨境通的主要包括境内通过互联网进行跨境交易的消费者、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业务的境内企业、为交易提供服务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跨境通必须通过已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的交易;交易的性质应为跨境交易。对于未在上述条件范围内的进出境货物、物品,海关仍按照原有方式(比如一般贸易、邮件、快件等)办理通关手续。
第三、海关对电子商务出口商品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的方式办理通关手续。电子商务企业可以向海关提交电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申报清单》,逐票办理商品通关手续。在此基础上,电子商务企业每月定期将上月结关清单所涉货物的数量、金额、件数等相加,汇总形成《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海关据此签发报关单证明联,从而有效解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出境商品出口退税和结汇问题。
第四、按照海关总署第56号公告要求,电子商务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应通过海关认可的并且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接受海关监管,并按照规定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适时向电子商务通关管理平台传送交易、支付、仓储和物流等数据。由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业务尚处于试点阶段,各地可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情况不同。按照海关总署第57号公告要求,保税进口仅限经批准开展进口试点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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