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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企业如何应对海关查验

Posted by:汇业海关律师

Time: 2016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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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业海关律师提示,实践中令进出口企业头痛不已的“海关扣货”,大多出在查验环节,其原因无外乎归类问题或者品名数量不符,特别对于出口货物而言,海关“扣货”往往意味着赶不上预定船期,即使企业最终没有承担法律责任,由于改订船期重新出口而导致的延迟交货,以及由此引发的种种合同问题,常常使企业遭受损失。因此,在严格遵守海关规定的前提下,如何有效应对海关查验以降低不确定性风险,实值得我们深入探讨。汇业海关律师今天为各位分享有关正确应对海关查验的话题。

 

一、现场归类查验

海关查验,究其根本,是要将货物的实际性状与单证申报替换相比对,以判定是否存在遗漏或者伪报瞒报情事。在这一环节,企业常常存在这样两个认识误区:一是认为只要如实申报,就不会被海关扣货。实际上进出口货物千差万别,层出不穷,而归类要求又毫厘必争,一项货物能够归入某个税号,必然要满足多项法定要件,如果海关不能在现场查验中查实全部归类要件,就可能暂不放行货物,以待查实清楚。二是认为既然出钱委托了报关公司,查验环节就应由报关公司来应付。实际上对于报关公司的陪同查验的人员而言,他对货物的认识,肯定不如企业清楚,海关在查问货物有关问题时,未必能够给出专业的答复,导致海关产生合理怀疑而暂不放行货物。

汇业海关律师建议:在现场查验环节,对于那些复杂产品,比如高科技产品、新型产品、稀见产品,最好能够由企业安排专业人员参加现场查验,现场回答海关的疑问,有针对性的提供有关技术材料。如果无法派出人员,至少也应当在查验前向报关公司提供详细的与归类有关的技术说明,这样不仅有助于提高查验效率,更便于海关比对货物细节、认定货物归类,从而及时放行。

 

二、后续处理中的解释

如果现场查验环节无法查实货物实际情况,海关就可能暂不放行货物,这里的暂不放行不等同于扣押,只是在为查明事实情况下的不予放行,然而进出口货物毕竟不同于国内货物,不能及时放行意味着承担国际贸易合同责任的风险,因此即使未在现场查验环节取得海关认同,企业仍应尽快在后续环节向海关解释货物情况,争取海关放行。汇业海关律师指出,企业的应对方法有如下:

一是积极向海关提供说明材料。就法理而言,行政法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在行政部门,行政部门没有证据就不能要求企业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对于货物主而言,及时向海关提供证据材料有利于尽快澄清事实,使得货物尽快放行。

二是说明材料应当围绕归类规则。归类规则是一套独立规则体系,海关解决货物归类问题依照的就是这套归类规则,即《税则商品品目注释》以及相关配套决定等,因此企业在与海关沟通中应当着眼于归类规则的要求,而不是行业规则、交易惯例,或者曾经通关放行的经历,这些因素不是协助认定归类需要考虑的问题。

三是了解归类规定。有的企业认为怎么归类是很专业的问题,面对归类问题往往草草了事。其实对于企业而言,其产品是有限的,具体涉及到的归类章节范围也是有限的,企业对自己产品的技术最为了解,而归类规定本来就是基于产品的技术标准,在此前提下,企业专业人员将与产品有关的归类要求收集起来通读一遍,实在用不了几天时间,以此理解认识与海关交流归类问题,其效果要比简单的一纸情况说明有用的多。

 

三、真空包装设备查验

真空包装设备查验的难点在于,一旦货物被拆开,真空环境就不复存在,虽然完成查验程序,但是设备有可能因此产生不符合交货要求的种种问题。

对于此类货物,汇业海关律师建议:一是企业在申报环节主动向海关说明真空包装情形,在提供充分说明材料的前提下,尽量争取不进行查验。二是在货物被指令查验后,对于一般外形查验、数量查验、夹带查验,应当向海关申请X光透视查验,以避免开箱破坏真空包装环境。三是在无法适用或者不具备X光透视查验的情形下,对于进口货物可以向海关申请外出下厂查验;在真空包装工具便于携带的情况下,也可以征得海关同意后,在监管场所内对查验后设备重新进行真空包装。

 

四、查验后包装货物

有的货物在海关查验后,由于重新包装问题,受到境外买方的投诉。根据《海关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进出口货物应当接受海关查验。海关查验货物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到场,并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由此可见,查验后的重新包装,实际上是进出口企业或其代理人的责任。实务中,一般是由监管场所管理者负责开拆和包装,结合法条分析,监管场所管理者应视为接受进出口企业委托从事开拆包装。

汇业海关律师建议:企业要在该环节控制重新包装质量,可以指示报关公司代表进出口企业向监管场所包装人员提出相关要求。对于具有特殊包装要求的货物,进出口企业也可以考虑派出专业人员,在征得海关同意的前提下,携带包装工具配合监管场所包装人员进行重新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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