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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海关律师聚焦跨境电商直购模式(二)

Posted by:汇业海关律师

Time: 2016年0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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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汇业海关律师分析,早在境内跨境电商直购模式产生前,境内消费者通过境外电商网站(如美国亚马逊、日本亚马逊)订购的个人海淘商品也是通过邮件、快递渠道入境,那么这种方式与我们前文介绍的直购方式有何区别呢?应该说两种模式具有本质区别,48税收新政以后,从法律上而言,境内跨境电商的直购模式适用《海关总署2016年第26号公告,(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而个人境外海淘则适用《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即直购模式适用新的跨境电商的监管模式,而个人海淘适用个人邮递物品的监管方式,具体而言:

 

 

跨境电商直购模式

个人海淘邮递模式

商品限值

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

个人寄自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自用合理数量。

商品范围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清单商品

自用合理数量物品

免税额度

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进口税率

跨境电商税率

行邮税率

完税价格

包括进口零售价格、运费、保险费

行邮完税价格

征税方式

符合条件的可汇总征税

缴税放行

单件超限物品

按货物全额征税

确属自用的按行邮税征税

信息比对

电商企业需在海关备案,电子商务平台与海关联网,订单、支付、物流数据实时传送给海关

无要求

 

  汇业海关律师指出,单纯从税收因素分析,上述两种模式很难说哪种税制税负成本更低,境内消费者的税负成本要结合具体的商品以及特定的价格区间为基础,同时考虑限值、免税、税率、完税价格等计征要素,比如仅从税率来看跨境电商的综合税率是最低的,但是结合免税政策来看,部分商品就没有税负优势。

      更多关于海关法律知识的了解,欢迎持续关注《海关法网》由汇业海关律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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