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律师海关律师国际贸易律师海关辩护律师,外贸律师 专业提供海关、海事、外贸法律服务 全国统一咨询热线:13311891225
首页 > 网站新闻 > 海关监管 > 货物与物品的监管规定

Title:货物与物品的监管规定

Posted by:汇业海关律师

Time: 2017年11月06日

汇业海关律师提示,海关监管下的货物与物品的区别主要规定在以下法律法规中:

 

《海关法》十二条将海关监管的对象区分为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三类。其中,第四十六条规定“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中进一步明确了“自用”与“合理数量”的内涵。即“自用”是“指旅客或者收件人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者出租”,“合理数量”是指“海关根据旅客或者收件人的情况、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确定的正常数量。”

 

根据《海关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六条,规定数额以内的物品可以减征或免征关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条例》(国务院令第392号)(以下简称《关税条例》)第五章规定,进境物品的关税以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合并为进口税,由海关依法征收。根据《关税条例》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对于海关总署规定数额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免征进口税;若超过规定数额但仍在合理数量以内的个人自用物品,则需要按规定缴纳进口税;而对于超过合理、自用数量的进境物品应该按照货物征税。对超过海关总署规定数额但仍在合理数量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海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及海关总署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进行归类、确定完税价格和适用税率,征收进口税。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海关对进境居民旅客携带5000元人民币以内的进境物品,非居民旅客携带2000元人民币以内的进境物品,予以免税。

 

对于邮寄物品,《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第一条规定个人邮寄进境物品,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第二条“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

 

对于货物,《海关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其外《海关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于“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可以减征或免征关税。

 

 此外,对于违反进境物品的税收缴纳相关规定的行为会面临惩罚:

 

《海关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个人携带、邮寄超过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进出境,未依法向海关申报的,责令补缴关税,可以处以罚款。”第八十六条中也规定“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海关可以对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具体规定了处罚的措施,海关对于“个人运输、携带、邮寄超过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的”,“个人运输、携带、邮寄超过规定数量但仍属自用的国家限制进出境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但没有以藏匿、伪装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的”或者“个人运输、携带、邮寄物品进出境,申报不实的”的情形予以警告,可以处物品价值2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更多海关律师知识,关注《海关法网》及微信号:汇业外贸法律。

 

Ta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