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tle:直接退运的适用条件
Posted by:汇业海关律师
Time: 2017年10月17日
2007年6月,金尔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尔康公司”)与香港恒升贸易有限公司(该公司是德国赛尔企业有限公司的一家境外登记公司)签订外贸合同,向A海关申报进口一匹精密仪器。2007年7月,货物通过海运方式运抵港口后,因为金尔康公司无法向海关提供正本海运提单以使其无法办理相关手续,导致该批货物一直滞留在海关监管区。
2007年8月,塞尔公司派员数次到A海关,以全套正本提单来说明其为该批货物所有人,向海关申请将该批货物退运回德国,并指出其之所以未将正本提单交与金尔康公司是因为金尔康公司开具的信用证未能兑现,塞尔公司一直未收到货款。A海关经审核认为,塞尔公司虽然拥有进口货物的正本提单,但在相关货物进口的过程中,该公司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收发货人,因此,2007年9月2日向塞尔公司发出了不予允许退运的书面决定。
塞尔公司不服海关作出的不予允许退运决定,向其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经审理认为可以向海关申请直接退运的申请人必须是进口货物收发货人、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而塞尔公司并不是进口货物的发货人,不符合申请人的要求,而香港恒升公司虽然不是相关货物的所有人,但其作为货物的境外发货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直接退运,因此复议维持了原海关的决定并向塞尔公司的代理人解释了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和解决途径。
“直接退运”指货物进境后,放行结关前或者是未申报或正在申报进口,但货物尚未放行等情况下经海关批准将货物退运境外。“直接退运”与“退运货物”不同,“退运货物”指针对已经放行结关后的货物再次申请退运出境。
一、“直接退运”货物的适用范围
“直接退运”的发生有经当事人申请和海关责令直接退运两种情形:一是进口货物收发货人、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代理人(以下统称当事人)在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向海关申请将全部或部分货物直接退运境外(以下简称“申请直退”),另一种情形是在进口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海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责令直接退运(以下简称“责令直退”)。
1.“申请直退”的条件:
“申请直退”至少要满足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 因国家的贸易管理政策进行了调整,收货人无法提供相关证件的;
(2) 属于错发、误卸或者溢卸货物,并提供了发货人或者承运人书面证明文书的;
(3) 收发货人双方协商一致统一退运,并提供了双方统一退退运的书面证明文书的;
(4) 发生贸易纠纷,能够提供法院判决书、仲裁机构仲裁决定书或者无争议的有效货物所有权凭证的;
(5) 货物残损或者国家检验检疫不合格,并提供国家检验检疫部门根据收货人申请而出具的相关检验证明文书的。
2.“责令直退”适用的事由:
在产生符合以下情形的事由时,海关责令直接退运:
(1) 进口货物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
(2) 违反国家检验检疫政策法规,经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处理并且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书的;
(3) 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
(4)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应当责令直接退运的其他情形。
二、“直接退运”的申请程序
1.申请时间:在载运该批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后,海关放行货物前。
2.申请形式:书面形式向货物所在地现场海关提出申请。
3.需要提交的证明:按照海关要求提交证明进口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装箱清单、已报关货物的原报关单、提运单或者载货清单等相关单证。
4.海关的处理:
(1)若当事人不具备直接退运申请资格的,海关应当作出不予受理退运申请的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若当事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海关应当当场或者在签收申请材料后5日内一次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替换,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若申请材料仅存在文字性、技术性或者装订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当事人当场更正;
(4)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当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海关应当受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请。
5.对于“责令直退”的处理:海关对于“申请直退”的受理,适用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而“责令直退”不属于行政许可的范畴,无需企业的申请,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行政行为,一旦被责令退运即必须执行。
6.经海关批准“申请直退”和“责令直退”的货物,企业在办理通关手续时,不需要提供进出口许可证或者其他监管证件,各种税费及滞报金也免予征收。
若因当事人的责任造成货物错发、误卸或者溢卸货物,经海关批准直接退运的,海关会发放《准予直接退运决定书》或者《责令直接退运通知书》,当事人凭借该文书向海关办理直接退运手续,而不用填报关单。其他情况下的直接退运都需要填制报关单,再由海关将原进口报关单数据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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