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tle:减免税货物抵押实务解答
Posted by:汇业海关律师
Time: 2016年09月26日
近些年,企业将进口的减免税货物擅自抵押而被海关处罚的案件不胜枚举,究其原因,无外乎企业从财务处理的角度,将减免税货物划归为企业名下的固定资产进行处置,却忽视了减免税货物属于海关特定监管货物,未经海关批准的处置行为会引发罚款乃至追究刑事责任。以下,汇业海关律师为各位讲解减免税货物的实务问题:
1、是否所有减免税货物都可以抵押?
企业以海关监管期内的特定减免税货物向国内外金融机构作贷款抵押的,须事先持有关单证向主管海关书面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办理贷款抵押手续。对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特定减免税货物不得用于抵押货款。
2、减免税货物可以向谁抵押?
特定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限于向中国境内金融机构或境外金融机构。项目单位不得以特定减免税货物向除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法人、团体或公民设定抵押。
境内金融机构系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并经主管机关批准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和财务公司等)。
境内金融机构包括内资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其中“外资金融机构”系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和营业的含有外国资本的金融机构,具体包括:总行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银行、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银行、总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财务公司、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财务公司等。
3、减免税货物可以抵押多少?
抵押贷款数额与特定减免税货物(抵押物)应缴税款之和,应当小于该特定减免税货物(抵押物)的实际价值;该特定减免税货物(抵押物)的实际价值以海关估价为准。
4、贷款无法清偿,对减免税货物有何影响?
当抵押贷款无法清偿时,需要以监管期内的特定减免税货物(抵押物)折(变)价抵偿贷款时,项目单位应先办理税款担保转税手续;已签署海关、金融机构和项目单位三方书面协议的,项目单位(抵押人)或金融机构(抵押权人)应当先从抵押物的折(变)价款中优先偿付税款后,剩余部分再清偿贷款。
5、减免税货物的抵押手续是怎样的?
(一)常规单证: 1.减免税货物原《征免税证明》复印件一份; 2.减免税货物原进口报关单复印件一份; (二)向境内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的,还应当提供下列形式的担保: 1.与货物应缴税款等值的保证金凭证; 2.境内金融机构提供的相当于货物应缴税款的保函; 3.减免税申请人、境内金融机构共同向海关提交《进口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承诺保证书》(附件),书面承诺当减免税申请人抵押贷款无法清偿需要以抵押物抵偿时,抵押人或者抵押权人先补缴海关税款,或者从抵押物的折(变)价款中优先偿付海关税款; (三)减免税申请人以减免税货物向境外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的,应当向海关提交第(二)点第1项或者第2项规定形式的担保; (四)金融机构资质材料(保函或保证书办理须提供):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境内金融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五)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6、海关多少天内会批准减免税?
根据海关总署179号令第四十八条,海关在办理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7、违法抵押减免税设备的后果是什么?
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18条,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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