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tle:上海海关开展大宗商品现货市场保税交易
Posted by:汇业海关律师
Time: 2015年07月20日
汇业海关律师获悉,为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1号),上海海关就规范试验区内大宗商品现货市场保税交易相关事宜近日发布公告,替换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的大宗商品现货市场保税交易(以下简称“现货交易”),是指以设立在试验区内的大宗商品现货市场为交易平台,以试验区内各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仓库中处于保税监管状态的大宗基本工业原料、农产品和能源产品等为交易对象,按照市场现价进行交易的一种交易方式。
大宗商品现货市场(以下简称“现货市场”),是指依法在试验区内设立,买卖双方进行公开的、经常性的或定期性的大宗保税商品现货交易活动,具有信息、物流等配套服务功能的场所或互联网交易平台。
保税交收是指交易合同载明的、处于保税监管状态的商品作为交收标的物进行商品交收的过程。
指定交收仓库(以下简称“交收仓库”),是指经市场经营者核准、委托,具有保税功能、负责大宗商品保税储存、交收的试验区内的保税仓库或试验区所辖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仓库。
保税仓单是指交易商将符合交易要求的保税交收商品储存在交收仓库后,经市场经营者审核认定,并由交收仓库开具的用于提取该批保税交收商品的物权凭证。
第三方仓单公示机构(以下简称“公示机构”),是指由相关企业发起成立的,对市场交易对象进行登记、核对校验、实物抽查及信息比对,并将交易对象状态信息进行公示的独立于市场经营者、市场发起人、交收仓库等其他市场参与者的第三方机构。
二、开展现货交易的货物种类应由公示机构事先向主管海关备案。
三、公示机构和试验区内经营交收仓库的海关注册企业应当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者其他计算机网络,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与试验区海关监管信息化系统联网,向海关报送能够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相关数据(具体联网条件及办理手续详见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5号)。
四、参与保税交收的大宗商品应当堆放在交收仓库中的现货市场指定位置,并设置明显标志。
五、保税交收完成后,如需提货出境的,交收仓库应当凭发票、合同及保税仓单清单等销售凭证作为随附单证向海关办理货物出境申报手续;如需提货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仓库外的,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凭发票、装箱单、合同及附有公示机构验证标记的保税仓单清单等销售凭证作为随附单证向海关办理货物进口申报手续,缴纳进口环节税款,并同时提交相关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
六、保税仓单持有人应当通过公示机构对所持有的仓单进行公示,并由公示机构将仓单等信息传送至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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