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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ECFA协议原产地适用标准

Posted by: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

Time: 2014年0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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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00号)第三条 “从台湾直接运输进口的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原产地为台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的《协议》协定税率”,因此企业申请适用ECFA协定税率的货物应当持有特定格式原产地证书,相关货物必须由台湾直接运输至中国大陆,上海汇业外贸律师专家详细介绍一下。

如果企业从第三方进口台湾原产货物(货物由第三方运输至大陆),尽管其持有ECFA原产地证书,但不符合“直接运输”的条件,不能适用协定税率。

如果企业与第三方进行贸易,相关货物由台湾直接运输至大陆,这种情况下的“第三方贸易”不影响协定税率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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