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tle:海关减免滞报金的几种情形
Posted by: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
Time: 2014年04月23日
根据通关单联网核查的相关公告规定,结关后的报关单删除的,通关单状态为“已核销”,执行标志为“已作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署令128号)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汇业外贸律师专家介绍到进口货物收货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减免滞报金:
(一)政府主管部门有关贸易管理规定变更,要求收货人补充办理有关手续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延迟签发许可证件,导致进口货物产生滞报的;
(二)产生滞报的进口货物属于政府间或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捐赠用于救灾、社会公益福利等方面的进口物资或其他特殊货物的;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收货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从而产生滞报的;
(四)因海关及相关执法部门工作原因致使收货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从而产生滞报的;
(五)其他特殊情况经海关批准的。根据其第十五条关于不征收滞报金的规定第三项的替换规定,进口货物收货人申报并经海关依法审核,必须撤销原电子数据报关单重新申报,因删单重报产生滞报的,海关不予征收滞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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