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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寄售代销贸易相关规定

Posted by: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

Time: 2014年04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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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寄售代销贸易的管理规定(一)经营权

 1.经营进口商品寄售代销业务的企业必须是经商务部门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按经批准的商品范围经营。 2.寄售代销贸易商品范围:

(1)经营商品品种有:烟、酒、饮料、化妆品、胶卷和冲印材料、食品、小电器、工艺品、书报杂志等,以及与开展进口机电仪器产品维修、技术服务有关的机电仪器产品零配件及易损易耗品。

(2)不得开展台湾产品和电视机、录音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器、电唱机、吸尘器、电风扇等八种商品的寄售业务。

(二)进出口寄售代

销商品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凭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的许可证件验放。

(三)进出口寄售代

销商品实行检验检疫管理的,凭入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四)进出口寄售代销货物应照章征税。

二、正常在主管地海关现场办理通关手续,按申报规定提供包括寄售代销协议在内的单证材料。

以上信息来自上海汇业外贸律师专家和大家分享,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替换的话,我们欢迎您的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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