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tle:海关总署关于H2000深加工结转管理
Posted by:汇业律师
Time: 2011年10月12日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海关律师对深加工结转的管理,配合H2000深加工结转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工作,根据海关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系统推广应用期间的实际需要,制定本试点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H2000深加工结转管理系统推广应用的加工贸易企业之间的深加工结转。
第三条 企业开展结转按以下原则进行管理:
(一)转入、转出企业向各自主管海关申报结转备案,经双方主管海关备案后,可以办理实际收发货及报关手续。
(二)海关通过计算机系统对企业申报的数据实行网上备案、审核。
(三)海关对深加工结转货物实施单项统计。
第四条 转出、转入企业结转时应向各自主管海关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电子数据备案。
(一)一份《申请表》对应一个转出企业和一个转入企业;一份《申请表》对应转出企业一本《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包括联网监管电子账册、电子化手册、纸质手册等电子底账),但可对应转入企业多本《手册》。
(二)结转双方的商品编号前四位原则上必须一致,对商品编码不一致的经海关判定为同一商品的,企业可在转出商品备注栏填写结转备用商品编码,商品编码一致的,海关予以办理;结转商品数量、计量单位应当一致或折算一致。
第五条 转入、转出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结转《申请表》备案手续:
(一)转出企业通过电子口岸录入《申请表》电子数据后向海关申报,并将《申请表》电子口岸统一编号通知转入企业;转入企业通过电子口岸录入相应《申请表》电子数据后向海关申报。
(二)转出地海关审核通过后,转入地海关审核《申请表》;双方主管海关审核通过后,转入、转出企业即可办理结转收发货登记及报关手续。
(三)《申请表》从转入地海关审核通过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不能超过对应转出、转入《手册》的有效期,逾期不能收发货和退货;联网监管企业《申请表》与帐册有效期一致。
(四)海关对《申请表》及其具体替换进行暂停处理的,在暂停期间企业不能进行收发货,但《申请表》项下已实际收发货的,允许办理报关手续。
(五)对经海关审核通过后的《申请表》允许对其数量进行变更及增加新结转商品项目。
(六)涉及实行E帐册管理的联网监管企业《申请表》无须报备数量。
第七条 转出、转入企业通过电子口岸向海关发送《申请表》、《收发货单》及《退货单》,企业应向海关如实申报。
第八条 申请结转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被海关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的。
(二)有逾期未报核《手册》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报《申请表》、《收发货单》或《退货单》的。
(四)涉嫌走私已被海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经主管海关同意,并已收取风险担保金或保函的涉案企业除外)。
(五)转出或转入企业为D类企业的。
企业《手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对该《手册》的结转申请不予受理:
(一)转出、转入企业相关《手册》已报核或已核销或已结案的。
(二)转出、转入企业《手册》被海关暂停进出口的。
(三)转出、转入《手册》被海关挂账处理的。
第九条 转出、转入企业办理结转备案手续后,应当按照经双方海关审核通过后的《申请表》进行实际收发货。转入、转出企业的每批次收发货或退货,应按第五条规定时限如实申报《收发货单》或《退货单》电子数据。
第十条 转出、转入企业实际收发货后,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结转报关手续:
(一)转出、转入企业应当分别在转出地、转入地海关办理结转报关手续。转出、转入企业可以根据《申请表》电子数据逐批或者多批次合并办理报关手续。每批结转货物实际收货后,转入企业应当在40日内办理该批货物的申报手续。
(二)转入企业可通过电子口岸查询收货情况,按《申请表》电子数据向转入地海关办理结转进口报关手续,并在结转进口报关单申报后及时将报关情况通知转出企业。
(三)转出企业自转入企业申报结转进口之日起10日内,通过电子口岸查询发货情况,按《申请表》电子数据向转出地海关办理结转出口报关手续。
(四)结转进口、出口报关的申报价格为结转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
(五)《申请表》编号应填入结转进口、出口报关单随附单证的单证编号栏内。
(六)一份结转进口报关单对应一份结转出口报关单,两份报关单之间对应的申报序号、《申请表》编号、价格、数量(或折算后数量)应当一致,报关单所填写的关联《手册》号及关联报关单号应相互对应。
(七)海关无需收取纸质《申请表》,通过计算机自动检查、数据对碰,进行审单作业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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