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tle:汇业律师注重海洋权益的保护 防止漏油事故的再次发生
Posted by:汇业律师
Time: 2011年11月30日
最近几年由于海上船舶溢油事故频发,对于一些油污损害赔偿的争议也不间断,经相关人员的确定,特别是渔业资源中长期损失的赔偿问题,从国际到国内,从理论到实践,不同的人站的角度不同分析的观点就不同,那如何让大家更深入的了解此事呢?海事律师先给大家做一些简单的分析:
主张中长期损失不应列入油污损害赔偿范围的主要理由有:
1.在目前法律没有作限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原则上中长期损失作为油污损失的一种形态,法院应当判决责任人予以赔偿。
2.中长期损失数额巨大,一般为资源损失,索赔的权利主体为国家。
3.中长期损失多是将来的预计损失,而不是现时的、客观的、已发生的损失.
4.特别是目前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中当事人或有关部门对中长期损失的调查预测方法、手段不科学,调查结果不准确,中长期损失索赔的事实依据不足。
理由是:
1.完全赔偿是民事赔偿的基本原则,《民法通则》、《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我国加入的《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均没有特别限制污染造成中长期损失的赔偿。
2.至于说如果将中长期损失纳入索赔范围,则众多的近期损失索赔主体将只能得到很少的补偿,由此推断出中长期损失不应列入索赔范围的结论,这似乎既不符合法律,又不符合逻辑。
3.中长期损失多是将来的预期损失,而不是现时的、已发生的损失,这也不能成为不支持中长期损失索赔的理由。
所以,以上这些知识点就是就是海事律师相关人员给大家分析的海上船舶溢油事故的处理要点了,对你有帮助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