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律师海关律师国际贸易律师海关辩护律师,外贸律师 专业提供海关、海事、外贸法律服务 全国统一咨询热线:13311891225
首页 > 网站新闻 > 海关监管 > 出口货物退运复入境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Title:出口货物退运复入境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Posted by:汇业律师

Time: 2012年09月08日

fiogf49gjkf0d

海关律师最新行情报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署令124号)规定,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纳税义务人在办理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和证明文件。

经海关确认后,对复运进境的原出口货物不予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满足上述规定中的三个条件的退运货物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入境:

(1)退运原因为品质或规格原因。

(2)退运时间在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

(3)原状退运。如能满足上述上述条件,则海关不征税。否则,视同一般贸易进口货物办理进口申报纳税手续。

以上就是海关律师给大家分享的出口货物退运复入境的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大家了解此事有帮助。

Ta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