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tle:自新西兰进口有关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管理措施解读
Posted by: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
Time: 2013年01月04日
海事律师网的最新资讯,大家对知道农产品保障管理措施解读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我国将对自新西兰进口有关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管理措施,即当有关农产品进口数量超过规定的触发水平时,我国可通过附加关税的方式对该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
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农产品包括4类,共11个税则号列(见附件1《〈中新自贸协定〉项下特殊保障措施农产品分类表》)。
海关按照“先接受申报,先适用协定税率”的原则,确定有关农产品进口适用的关税税率。除另有规定外,当有关农产品进口数量超过触发水平时,海关总署即对外发布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公告,并按照最惠国税率对超量进口的有关农产品征收税款。
有关农产品应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后向海关申报进口,海关不受理有关农产品进口的提前申报。
进口经营单位向海关申报进口有关农产品时,应按海关总署的有关规定填制报关单,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随附单证编号栏“<>”内填写优惠贸易协定代码“10”+“:”+需证商品序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5号)的规定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文件。进口有关农产品按上述规定申报且符合海关总署令第175号其他要求的,可适用协定税率。
根据《中新自贸协定》的有关规定,对特殊保障措施实施之日前已经签订合同且已经启运前往中国的在途农产品(以下简称在途农产品),如在特殊保障措施实施后申报进口,进口商可按本公告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向海关申请适用协定税率。
在途农产品的进口商应在申报进口前向进口地直属海关提出适用协定税率的申请,并提交以下单证:
一) 提(运)单、发票、装箱单、合同;
二) 符合海关总署令第175号规定的原产地证明文件;
三) 能证明运输工具启运时间的单证;
四) 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以上单证应同时提交原件和复印件,其中复印件由海关留存。
且根据《关税条例》第15条第一款规定,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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