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tle:海关对个人名义进口小汽车的最新监管规定
Posted by: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
Time: 2013年08月14日
相关人士咨询关于以个人名义进口自用汽车的相关人士,为此上海海事律师给出如下答复:
目前,只有四类身份人员可以以个人名义进口自用汽车。
(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定居证明或批准文件的定居旅客(包括中国籍非居民旅客);
(2)非居民旅客中的常驻人员,是指:境外企业、新闻机构、经贸机构、文化团体及其他境外法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内设立的并在海关备案的常设机构内的工作人员,或是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内的人员,或是入境长期工作的专家。
(3)高层次留学回国人才和来华工作的海外科技专家。
(4)驻外使馆的离职人员。前三类人员的进口税收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小汽车关税税率和减免税政策的通知国发[1993]第87号的规定,除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和我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协议规定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的机构、人员进口的小汽车以外,其他任何机构、人员进口小汽车,一律由海关照章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其他税费。使馆离职人员携带的进境车辆,免征进口关税,但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照章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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