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tle:海关征收转关滞报金的标准
Posted by:汇业海关律师
Time: 2016年03月21日
汇业海关律师近日接到客户咨询有关海关征收转关滞报金的问题。经研究,汇业海关律师答复如下:
首先,汇业海关律师认为,海关征收转关滞报金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第九条。
其次,适用征收转关滞报金的具体条件为:转关货物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天内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在海关限定期限内运抵指运地海关之日起14天内,向指运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逾期按规定征收滞报金。
第三,汇业海关律师指出,滞报金的日征收金额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0.5‰,现场海关会依照H2010通关管理系统向相对人签发滞报金缴款凭证。签发的缴款凭证开户银行栏显示“空白”,账号栏显示“0”,货物名称栏显示“非报关单滞报金,没有商品”。海关征收滞报金时,收货人持滞报金缴款凭证到海关指定的部门或指定的银行办理缴款手续,海关业务现场不收取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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