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tle:海外旅游不能再购物了吗?
Posted by:汇业海关律师
Time: 2016年04月18日
今年3月以来,国家相继出台了《关于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有关事项的公告》和《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委会〔2016〕2号)》,被解读为针对“海淘”的重拳出击,一时间传闻个人海外旅游购物也要受到限制和影响,究竟是怎么回事呢?以下我们为各位血拼一族解读一二。
解读一:国外旅游回国携带的物品也要按货物征税吗?
今年3月24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通知规定,自今年4月8日起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并取消上述商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免征税额。该通知的适用范围仅针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即企业对消费者的B2C跨境购物模式。由于国家对跨境电商零售商品与进境旅客携带物品采用的是不同的征税政策,因此,上述通知并不适用于进境旅客携带物品的征税规定,也就是说,进境旅客携带的物品仍然享受原来的免税政策,需要实际征税时按照行邮税率,而非货物税率缴纳税款。
但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通知发布同时,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了《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委会〔2016〕2号)》,通知规定,自今年4月8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进行调整,将现行10%、20%、30%、50%四种税率调整为15%、30%、60%三种税率,进境物品进口税率就是我们通常所称的行邮税率,显然调整后的行邮税率要高于现行税率,这就意味着,4月8日以后,进境旅客携带物品价格超过免税额度时,需要缴纳更多的税款。
解读二:4月8日新的行邮税率实施后,进境旅客携带物品如何征税?
4月8日起海关将对进境旅客携带物品适用2016年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进行征税。具体而言:
首先,携带进境物品应当是在自用合理数量以内,这是物品进境的前提条件。所谓自用合理数量, “自用”指旅客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出租。“合理数量”指海关根据旅客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规定的正常数量。
其次,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在维持居民旅客进境物品5000元人民币免税限额不变基础上,允许其在中国口岸进境免税店增加一定数量的免税购物额,连同境外免税购物额总计不超过8000元人民币。
第三、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在口岸进境免税店购物连同境外免税购物额总计超过8000元人民币的),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进境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超出人民币2000元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按照2016年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进行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收行邮税。有关短期内多次来往旅客行李物品征免税规定、验放标准等事项另行规定。
解读三:《关于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有关事项的公告》,该公告对旅客携带物品进境有何影响?
今年3月23日,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有关事项的公告》。该公告对海关暂不放行旅客行李物品的情形,以及暂存程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规定。我们认为就法律层面而言,该公告本质上是对海关暂不放行程序的重申与细化,并未对旅客携带物品进境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新的实际影响。比如公告中提到的适用暂不放行程序的5项情形,以及暂不予放行物品超过三个月未办结海关手续的由海关依法对物品进行处理等规定,早在1989年11月1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中就有类似规定。而暂不放行程序中海关出具暂存凭单、拍照施封等程序规定则有利于明确海关与旅客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减少争议,而非对旅客携带物品进境活动本身的限制。
解读四:进境时我不知道所携带的物品是否要征税,我应当怎么办?
对于进境时携带需要征税的物品而又未向海关申报的,携带进境物品的旅客可能会被追究相关刑事、行政法律责任。因此,进境时不明海关规定或不知如何选择通道的旅客,应选择“申报”通道,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申报时,申报人应首先在申报台前向海关递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海关规定的其它申报单证,如实申报其所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进出境旅客对其携运的行李物品以上述以外的其它任何方式或在其它任何时间、地点所做出的申明,海关均不视为申报。
★2016年版行邮税率: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委会〔2016〕2号)规定,自2016年4月8日起对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目税率进行调整。
税号 |
物品名称 |
税率(%) |
1 |
书报、刊物、教育用影视资料;计算机、视频摄录一体机、数字照相机等信息技术产品;食品、饮料;金银;家具;玩具,游戏品、节日或其他娱乐用品 |
15 |
2 |
运动用品(不含高尔夫球及球具)、钓鱼用品;纺织品及其制成品;电视摄像机及其他电器用具;自行车;税目1、3中未包含的其他商品 |
30 |
3 |
烟、酒;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化妆品 |
60 |
注:税目3所列商品的具体范围与消费税征收范围一致。
★免税烟酒限量:
《海关总署令第58号》规定:香港、澳门地区居民及因私往来香港、澳门地区的内地居民,免税香烟200支,或雪茄50支,或烟丝250克;免税12度以上酒精饮料限1瓶(0.75升以下)。其他旅客,免税香烟400支,或雪茄100支,或烟丝500克;免税12度以上酒精饮料限2瓶(1.5升以下)。对不满16周岁者,不享受上述免税额度。
★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
《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7号》规定:根据《财政部关于重新明确不予减免税的20种商品税号范围的通知》(财关税〔2004〕6号),对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放像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电冰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及外设、电话机、无线寻呼系统、传真机、电子计数器、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数码相机、数码复印机、IC卡读入器、闪烁存储器、移动硬盘和网络摄像头、家具、灯具和餐料等20种商品进口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号进行认定,并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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