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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海关律师解读中国海关公式定价政策的变化

Posted by:汇业海关律师

Time: 2015年0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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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汇业海关律师获悉,中国海关为规范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核,便利企业通关,已经决定实施审定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汇业海关律师为大家解读变化。

  首先,公式定价是指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所签订的合同中,买卖双方未以具体明确的数值约定货物价格,而是以约定的定价公式来确定货物结算价格的定价方式。按照定价公式确定的结算价格是指买方为购买该货物实付、应付的价款总额。

  其次,公式定价不适用于仅受成分含量、进口数量影响,进口时不能确定结算价格等的进口商品。
       
第三、除上述要求外,进口货物申请以买卖双方约定的定价公式来确定完税价格,应当符合四项标准
       
(一)在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前,买卖双方已书面约定定价公式;
       
(二)结算价格取决于买卖双方均无法控制的客观条件和因素;
       
(三)自货物申报进口之日起6个月内,能够根据定价公式确定结算价格;
       
(四)结算价格符合《审价办法》中成交价格的有关规定。

  第四,申请公式定价的流程为:
       
纳税义务人应在公式定价合同项下首批货物进口前,向首批货物进口地海关或企业所在地海关提出备案申请,海关自收齐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出具《公式定价合同海关备案表》,备案结果在全国海关互认,无需重复备案。对于货物进口时能够确定结算价格的公式定价合同,纳税义务人无需向海关申请备案。)因故未能事先向海关备案的,应在申报进口的同时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五、申请备案需向海关递交的材料包括:
       
(一)进口货物合同(如有长期合同应一并提供);
       
(二)进口货物定价公式的作价标准、选价期、结算期、折扣等影响价格的要素,以及进口口岸、批次和数量等情况说明; 
       
(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海关接受备案后的审核义务:

  经过审核,对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公式定价货物,海关在《备案表》中注明以结算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对不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公式定价货物,在《备案表》中注明不符合公告第二条规定,按《审价办法》的相关规定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第七、经海关备案的合同发生变更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变更合同项下货物首次申报进口前,向原备案地海关重新备案。海关自收齐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结果。
     
第八、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已备案的公式定价货物时,应当在报关单备注栏中准确填报备案号,并向海关提供确定货物完税价格所需的相关材料。
     
九、公式定价合同执行完毕后,海关实行总量核销。经核销发现实际进口数量与备案合同总量差异较大,超过备案商品溢短装合理范围的,海关应当按《审价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审核合同条款,并可视情作出重新估价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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