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tle:海关律师解释享受自由关贸协定的优惠税率的必备条件
Posted by:汇业海关律师
Time: 2014年12月29日
随着我国与澳大利亚、智利、新西兰等国家签订自贸协定,如何享受自贸协议优惠税率是进口商比较关注的话题,汇业海关律师解读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81号)等有关规定,从优惠贸易协定成员国或者地区直接运输进口且原产地为该成员国或者地区货物,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申报时应向海关提交货物的有效原产地证书正本、货物的商业发票正本、运输单证等其它商业单证,如货物经过其它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我国境内的,还应提交证明符合署令第181号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联运提单等证明文件;如在其它国家或者地区临时储存的,还应提交该国家或地区海关出具的证明符合署令第181号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其它文件。同时,要按照海关申报规定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明适用协定税率。经海关审查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相应的协定税率。
如果进口货物是经过多个国家加工、制造的,则根据有关原产地规则,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以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有关货物的原产国。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税则归类改变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由商会等行业组织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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