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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海洋油污损害赔偿案件至今遭质疑

Posted by:上海汇业

Time: 2011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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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内的海关事例现象表明,海上船舶溢油事故频发,油污损害赔偿的争议不断,针对这些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相关海事律师结合海洋油污损害赔偿案件的审判实践,分别从目前的海事司法实务和今后完备法制两个方面提出如下看法和意见,供同仁们参考。 

   主张中长期损失不应列入油污损害赔偿范围的主要理由有:

   1.中长期损失数额巨大,一般为资源损失,索赔的权利主体为国家。而近期损失及其他直接损失数额小,索赔主体多为单位或个人,这类损失的赔偿直接关系到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生产与生活,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

   2.中长期损失多是将来的预计损失,而不是现时的、客观的、已发生的损失;

   3.特别是目前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中当事人或有关部门对中长期损失的调查预测方法、手段不科学,调查结果不准确,中长期损失索赔的事实依据不足。

   综上,想关海事律师认为,在目前法律没有明确限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在审判实务中,支持中长期损失的请求从我国现行法律的文意及内在的逻辑看是顺理成章的,而不支持中长期损失的请求却显得理据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