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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海事律师解释船舶超载的认定

Posted by:汇业海事律师

Time: 2016年0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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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业海事律师指出,所谓船舶超载,是指船舶装载后未能保留最小干舷,船舶没有保留足够的储备浮力,即船舶的实际排水量超过了船级社核定的满载排水量。船舶的实际排水量与船舶装载的货物总量(即净载重量)并非同一概念,而船级社核定的满载排水量与船舶检验证书中记载的参考载重量亦非同一定义。

汇业海事律师进一步分析,实际排水量是指空船排水量和总载重量的总和,随着航次储备量和船舶常数的变化,净载量也随之变化。如果船舶在某航次储备了较多的燃油、淡水和备件等,就会出现即使船舶装载货物小于正常情况下的质量,也会导致船舶超载的情况。而船舶检验证书中记载的参考载货量是船舶设计时针对某类积载因数的货物计算出的近似值,只对船舶装载某些货物的质量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并不能作为认定船舶超载的依据。

汇业海事律师提示,判定船舶是否超载还应当考虑弦外水密度大小。《1966国际载重线公约》第12条规定:“①除本条②和③所规定者外,船舶两舷相应于该船所在的季节及其所在地带或区域的载重线,不论在船舶出海时,在航行中,或者在到达时,都不应被水浸没。②当船舶处于密度为 1.000 的淡水中时,其相应的载重线可以被浸没到国际载重线证书上指出的淡水宽限。若密度不是1.000 时,此宽限量应以 1.025 和实际密度的差数按比例决定。③船舶从江河或内陆水域的港口驶出时,准许超载量至多相当于从出发港至海口间所需消耗燃料和其他一切物料的重量。”弦外水密度对于测量船舶是否超载至关重要,不仅是因为船舶在不同水密度的水域中排水量体积不同,更为重要的是,船舶稳性资料里面的所有数据以及载重线的勘划都是基于标准海水密度( 1.025 吨/立方米)基础上计算和设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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