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tle: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
Posted by:汇业海事律师
Time: 2016年04月21日
汇业海事律师指出,目前涉及船运劳务纠纷的案件管辖中的主要问题为在我国现行海事立法及相关规定中,就船员劳动、劳务合同纠纷应由哪类法院管辖的表述并不清晰。
依照《海商法》第22条第1款第1项在规定船员劳动报酬请求的船舶优先权时仅规定了船员“劳动合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6条第2款第5项在规定相关案件管辖时仅规定海船的船员“劳务合同”。2003年1月6日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因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直接向海事法院提起的诉讼,海事法院应当受理。
汇业海事律师分析,根据以上规定,审判实务中,船员劳动合同纠纷和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仅限于船员上船工作引起的纠纷)均可由海事法院直接受理;对于船员非因上船工作而产生的劳动或者劳务合同纠纷以及非船员与船舶所有人或用工单位因劳动或者劳务合同发生的纠纷,均属一般劳动纠纷案件,不属于海事法院管辖范围。
汇业海事律师提示,如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受《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等调整,当事人因劳务合同纠纷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船员劳动合同纠纷受《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等调整,需适用仲裁前置程序。在审判实践中,具体处理为船员劳动合同纠纷和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均(仅限于船员上船工作引起的纠纷)可由海事法院直接受理,而不必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对于属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内的船员劳动合同纠纷,船员可以直接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申请仲裁解决。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的,海事法院具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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