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tle:如何界定船舶绕航的合理范围
Posted by:汇业海事律师
Time: 2016年04月14日
汇业海事律师指出,所谓绕航,在法律上的规定是:“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着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船舶在海上为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而发生的绕航或者其他合理绕航,不属于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除上述法律规定外,通常在提单背面条款亦有自由绕航条款 (liberty-to-deviate clauses)。如Heavycon 2007 合同范本第3条(a)项规定:船舶对以下事项有自主权:...为实施人命救助而偏离航线,为补给燃料舱和(或)为船载货物、船员、船舶的安全和任何其他合理原因偏离航线。Heavycon第2条(d)项也是自由绕航条款。该条规定:除非[合同第一部分]第五栏中所描述的是满载货物,船东有权自由选择在无论是否偏离航线的地点重新积载本合同下的货物并装卸他人货物。装卸港的顺序由船东决定。当船东作出以上选择时,即使合同有其他规定,该选择也不构成绕航。
汇业海事律师提示,中国法律规定了承运人对延迟履行负过错责任,但是绕航一般是故意行为,因此这条规定并不适用于船东因不合理绕航而应承担的责任,然而实务中对于船东是否构成绕航还有争议。通常司法实践中认定船东是否构成绕航有几个判定因素: 一、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如提单背面条款明确了船东采取的“地理绕航”措施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绕航行为,则“地理绕航”会被法院认定为允许船东绕航的合同条款则。二、 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水规》第三十三条规定, “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送到约定的到达港。承运人为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而发生的绕航或者其他合理绕航,不属于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也就是说,为了合同的履行,船舶需要进行地理上的绕航。这种需要使合同条款下的船东地理绕航权具有符合合同目的的合理性。考虑至气候、海况等因素,为了安全,允许船方有一定的绕航权利。
汇业海事律师提示,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船东实际采取的偏离航行、迂回航行、甚至是改变目的港的行为不一定都是合理的或者是符合合同目的行为。行为本身的合理性是一个事实问题,不涉及合同条款的有效性。绕航问题,归根到底是合同自由原则,约定优先,再考虑到其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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