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tle:危险品运输中托运人责任承担问题
Posted by:汇业海事律师
Time: 2017年04月27日
汇业海事律师指出,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如果发生货物泄露,会造成船公司主张货物销毁费等损失,托运人对于危险品泄露是否要承担责任?承担怎样的责任呢?
汇业海事律师提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应当依照有关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妥善包装、作出危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其正式名称和性质以及应当采取的预防危害措施书面通知承运人;托运人未通知或者通知有误的,承运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根据情况需要将货物卸下、销毁或使之不能为害,而不负赔偿责任。托运人对承运人因运输此类货物所受到的损害,应当负赔偿责任。”
汇业海事律师认为,在发生危险品泄露事故后,我们需要核实几个争议点:1、货物由谁负责装箱?2、危险品泄露的原因是什么?如果因提单记载系托运人装箱,检验报告亦明确货物发生泄漏是由于架子之间缺少夹板以固定货物,加上桶捆绑不当造成,即货物泄漏系因托运人过失所致,因此对因货物泄漏所造成的损失,托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范围必须是船公司为处理涉案货物泄漏事故所实际且必然发生的费用,对此,船公司负有举证责任。如船公司已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其已实际支付所主张的清洁/净化费用、卸载和拆箱服务费、集装箱检验及清理费用,涉案检验报告对清洁/净化费用金额也认定为合理,该些费用系因处理涉案泄漏货物而产生,理应由托运人赔偿。如船公司主张的海上领航费、运输费用和检验人员运送费无法证明系为处理泄漏货物所必然发生,集装箱清污费和集装箱及货物的卸载费用与船公司主张的上述清洁/净化费用及卸载、拆箱服务费从收费种类上看形成重复,且船公司亦未证明其已实际支付该些费用,因此对船公司主张的该些费用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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