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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散装货物的交接.

Posted by:汇业海事律师

Time: 2017年04月13日


 汇业海事律师指出,散装货物的交接一直是海运业务中一个难以彻底解决的问题,通常对以重量交接的散装货物的计量方式有船舶水尺计量以及衡器计量等,其中衡器计重通常是从船上卸下的货物通过港口的地磅称重,根据磅单计量货物的重量。、汇业海事律师认为,这种方法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首先,对散装货物的运输而言,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货物装上船时起至货物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其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舷到舷”,货物卸下船后通过地磅称重时,实际已脱离了承运人的掌管,超出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因此对通过磅单得出的货物的重量是否能作为承运人交接货物的重量的依据,一直存在这较大的争议;再者,衡器计重本身也存在着较大的误差,按照《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指南》的规定,衡器计重的误差为0.2%,这也是造成承运人与托运人或收货人间对交接货物的重量出现较大争议的原因之一。

汇业海事律师指出,为解决这一矛盾,在修订《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时,专门作出了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即“散装货物按重量交接的,承运人与托运人应当约定货物交接的计量方法,没有约定的应当按船舶水尺数计量,不能按船舶水尺数计量的,运单中载明的货物重量对承运人不构成其交接货物重量的证据”。也就是说,除非承运人与托运人约定以衡器计重的方式计量货物交接的重量,或承运人明确认可了其接收或交付货物的重量,收货人并不能以磅单所统计的重量作为主张货差赔偿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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