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tle:散装货物的交接.
Posted by:汇业海事律师
Time: 2017年04月13日
汇业海事律师指出,为解决这一矛盾,在修订《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时,专门作出了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即“散装货物按重量交接的,承运人与托运人应当约定货物交接的计量方法,没有约定的应当按船舶水尺数计量,不能按船舶水尺数计量的,运单中载明的货物重量对承运人不构成其交接货物重量的证据”。也就是说,除非承运人与托运人约定以衡器计重的方式计量货物交接的重量,或承运人明确认可了其接收或交付货物的重量,收货人并不能以磅单所统计的重量作为主张货差赔偿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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