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tle:国际贸易货物风险转移
Posted by:汇业海事律师
Time: 2017年04月10日
汇业海事律师归纳,在国际贸易中,对于货物风险的转移,《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及《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有较明确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货物风险的转移时间,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效力高于公约的规定,这也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国际商会最新制定的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对相关的贸易术语作了详细的规定。如国际贸易中最为常见的价格条款FOB、CIF、CFR,都规定由买方承担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风险,即货物从装运上船时起,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一般而言,谁承担风险,谁就有权进行保险索赔,即具有货物的保险利益。
汇业海事律师提示,一般情况下,货物从装运上船时起,只有买方承担货物风险并具有保险利益。即只有买方可以向保险人进行索赔,而卖方因没有保险利益而无权向保险人进行索赔。但也有例外情况,即买方退单、拒收货物、拒付货款时,该行为将会产生保险利益回转的法律后果。关于保险利益回转,我国的《保险法》、《海商法》都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但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了货物风险转移的情况,具体为“因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虽然《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也没有就保险利益回转作明确规定,但我们还是可以通过以上分析得出如下结论:因为收货人(买方)拒绝收货,货物的风险由买方又转移到卖方,因此,保险利益发生了回转。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国际货物买卖中,保险利益的有无与风险的转移紧密联系在一起,保险利益的回转是随着货物风险的再次转移而发生回转的。
汇业海事律师解释,由于各国法律对所有权转移适用不同的原则和规定,因此,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除了在卖方义务中规定了卖方的所有权担保义务之外,对货物所有权何时转移以及合同对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等问题均未涉及。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则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在合同没有约定时,由解决争议的法院或仲裁庭依照公约的一般原则即国际惯例或依照国际私法规定适用的国内法律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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