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tle:船员工资的构成分析
Posted by:汇业海事律师
Time: 2016年08月25日
汇业海事律师提示,船员的工作时间一般采取综合工时工作制计算。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第4条规定,工资总额一般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部分组成。由于海上运输和渔业生产工作性质和生产方式的不同,两个行业往往无法采取标准工时制度,工资计付方式也就根据其行业特性有着专门的构成方式。1995年修订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5条规定,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5条规定,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并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执行。该审批办法第5条[6]关于连续作业的规定可适用于航运生产及渔业作业生产。实践中,航运企业和渔业生产企业在工作时间的计算上往往采取综合工时工作制。
汇业海事律师归纳,不同船员的工作支付方式有较大差别。船员可分为航运企业自有船员、经中介公司进行劳务派遣的船员以及自由船员三大类,虽然三类船员均采取综合工时工作制的生产作业方式,但其工资的支付方式却有着很大区别。
汇业海事律师指出,对于航运企业的自有船员,因该类船员一般都会与企业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其权益也相应得到最为全面的保障,该类船员的工资往往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津贴(也就是行业内所称的证书补助)+出海补贴(包括交通补贴、通讯补贴、高温补贴、伙食费等)+社会保险金(五险一金)五大部分组成。工资的发放方式往往采取8+4工资制,即船上工作时间为8个月,这段时间发放全额工资;岸上休息或工作时间为4个月,4个月仅发放基本工资或少额的生活费用。除非劳动合同对工资支付另有特别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所规定的加班工资、年休假工资以及各种奖金均包含在上述工资内,不再另行支付。
汇业海事律师指出,对于中介公司所派遣的船员,正规的中介公司往往会同船员签订劳务合同,并会建议用工单位(即接受船员进行劳务的一方)与船员另行签订两方协议,且两份协议的替换并不完全一致。在中介公司与船员虽然在协议中也约定采取综合工时工作制,一般是8±2 的方式(即船上公司时间为6至10个月,剩余时间为休息时间或岸上工作时间),但因为双方仅形成劳务合同关系,故往往采取包干工资的工资支付方式,在该种支付方式下,不需要根据船上工作和岸上工作的期间,仅需根据船员职务的不同而发放工资,且基本社会保险包含在包干工资中,由船员自行交纳,这也是由于船员大部分来自于五湖四海,中介公司为船员交纳社保不便利而长久以来形成的行业惯例。加班费等不再另行支付。
汇业海事律师指出,既未与航运公司形成劳动关系又未通过中介公司进行派遣的船员,即是自由船员。近年来,航运市场和渔业生产不景气,具有船员资格证书的正规船员紧缺,自由船员的数量在航运和渔业生产中占据了绝大多数的比重。自由船员流动性大,相关行政部门监管不到位,往往不会与船东签订正式或正规的书面合同,该部分船员的工资往往也会参照派遣公司的标准采取包干工资,但工资水平会相对低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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