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tle:什么是海事调查证据
Posted by:汇业海事律师
Time: 2014年09月05日
在海事事故中,经常会出现有关海事调查证据的概念,什么是海事调查证据,他与一般的民事证据有何不同呢?今天就由海事律师为大家讲解下。
海事调查证据是海事行政机关在调查海上交通事故时依职权搜集的证据,立法上并没有对其进行明确的分类。在交通部海事局《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指南》中将海事调查证据分为 8类:(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7)勘察笔录、现场笔录、现场记录;(8)其他可以证明事实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没有对海事诉讼证据种类作出特别规定,海事诉讼中证据种类就是民诉法中规定的证据种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对证据的分类是: (1 )书证;(2 )物证;(3 )视听资料;(4 )证人证言;(5 )当事人的陈述;(6 )鉴定结论;(7 )勘验笔录。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海事行政机关对海事调查证据的分类采用了民诉法对证据的分类,除了规定了民诉法中的七类证据外还增加了“其他可以证明事实的证据”。这说明海事调查中所认定的证据,因其行政目的,对证据的定义更为灵活,只要能够反映事故线索、查明事故真相的一切事实,即便不属于其中证据类别中的任何一种,仍然可以为海事调查所采纳。但从实践来看,海事调查证据在实际工作中与海事诉讼证据的种类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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