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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火灾免责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Posted by: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

Time: 2014年0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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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二)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承运人依照前款规定免除赔偿责任的,除第(二)项规定的原因外,上海汇业海关律师专家分析到应当负举证责任。

从该法条的表述中,可以明确“火灾免责”在承运人享受的免责条款中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

1、承运人的雇佣人或承运人代理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不影响承运人享受免责。该规定的直接后果是在某种程度上减轻了承运人的责任,使“自然之火”与“人为之火”的划分显得不再重要,如船员乱仍烟蒂引发火灾等也不影响承运人享受免责。

2、火灾免责的唯一条件是承运人本人无过失,它不同与其他承运人免责条款的适用条件。按照海商法列举的承运人免责的几种情况,我们一般可以将其分为四类:不可抗力免责(天灾、战争、政府或司法行为、罢工等)、托运人过错免责(托运人及代理人的行为、包装不良、自然特性等)、承运人无过失免责(火灾、船舶潜在缺陷)与航海过失免责。

3、承运人无须对火灾产生原因及过错责任承担举证责任。当承运船舶发生火灾,承运人即可援引火灾免责条款免除其对承运货物的赔偿责任,除非赔偿请求人能证明火灾产生的原因是由承运人本人的过失引起。

海商法对火灾免责条款的规定基本上是在参照海牙—维斯比规则的基础上建立的,其中涉及到了一个火灾与受损货物的因果关系问题。举例说,如果火灾是由爆炸引起,货物受损原因应存在两种可能:一是货物因遭受爆炸产生的气流直接冲击造成损坏;二是货物被爆炸引发的大火烧毁。

因此,如何理解海商法中火灾免责条款中的“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由火灾造成”就变得十分重要。这里的火灾是否仅指涉案货物起火燃烧呢?造成货物损失的原因并非必须是直接起火燃烧。

因为,火灾作为一种破坏力极强的意外事故,在火灾后很难区分直接造成货物损坏的原因。在此情况下,一般可将火灾视为一个持续的过程,分为起因—燃烧—大火—救火—清理事故现场等几个阶段,其中燃烧起火仅是造成货物损失的一种形式,在火灾起因中受损的货物及救火过程中被损坏的货物(如被灭火液体浸泡发生的湿损、被灭火设施撞坏的物品)都可以认定为由火灾造成。

当然,如果有证据证明货物损失确是由火灾起因直接造成的,可以排除承运人享受火灾免责的可能。如:在爆炸中直接被气流冲入海中,未起火燃烧或因雷击直接损坏,而未在随后发生的火灾中起火燃烧的货物等,此时,承运人虽然可能仍因其他免责条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在案件审理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则与火灾免责有明显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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