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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公路运输中的保价赔偿问题

Posted by: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

Time: 2013年0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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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相关人士向海关律师专家咨询关于汽车货物运输方面的相关知识,为此上海汇业律师给出如下回复:

《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第二十条规定货物保价运输是按保价货物办理承托运手续,在发生货物赔偿时,按托运人声明价格及货物损坏程度予以赔偿的货物运输。尽管《汽车货物运输规则》属部门规章,但至少其为保价运输这种运输方式的存在提供了合法依据。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也往往不会认定保价运输方式不合法,而往往以保价金额过低于实际损失为由认定有失公平原则,从而否定了承运人按保价金额赔偿的法律效力。那么是否保价金额过低于实际损失就可认定为违背了公平原则呢?在此笔者谈谈自己的不同观点。

1、保价金额和实际损失的差额大小并不能作为违背公平原则的判断标准。我国《铁路法》、《邮政法》均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保价运输以保价金额为限的法律效力,而并没有因保价金额和实际损失金额相差过大的例外赔偿条款。由此我们可以认为我国已在法律上认可了保价运输中以保价金额为限的法律效力,保价金额过低于实际损失并不直接导致违背公平原则。

2、《合同法》中的公平原则不能理解为绝对公平,而应理解为相对公平,即承担相应

的义务,享受相应的权利。在保价运输中,由于托运人需按保价金额一定比例支付保价费,故托运人往往会为减少支付保价费而少报保价金额。按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托运人因少承担了支付保价费的义务从而减少了在索赔中的权利,符合法律意义上的公平原则。

3、保价金额是由托运人自身填写,导致保价金额过低于实际损失金额发生是由于托

运人自身的故意,托运人完全可以预见此后果的发生,托运人应当为自己的故意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4、如果因保价金额过低于实际损失即按实际损失赔偿的话,对承运人而有失公平。

首先,承运人并不知道货物实际价值,即无法预见损失的大小。其次,托运人少报保价金额已直接导致承运人少收了保价费。再则,托运人少报保价金额会导致承运人低估运输风险,从而无法通过投保等方式充分转嫁运输风险。司法实践不统一而导致的矛盾。

正如前文所说,汽车货物运输企业目前大多采用背面限额赔偿条款和保价运输两种方式。由于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认定背面条款无效而保价运输条款有效的情形,故产生了托运人交了保价费却并不能得到全部损失的赔偿,而未交保价费却反而能得到全额赔偿的情形。这显然是违背了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也正因为如此,越来越多的托运人基于反正不保价也可以得到全额赔偿的心理而在运输过程中采用不保价运输或少保价运输,如此形成了恶性循环,汽车货物运输企业的运输风险也越来越大,长期以往势必会阻碍汽车货物运输业的健康发展。笔者认为铁路法规定的采用保价运输的以保价金额为限进行赔偿,而不采用保价运输的则直接规定最高赔偿限额的条款值得汽车货物运输业借鉴。尽管不采用保价运输法律并未规定最高赔偿限额,但可以通过当事人双方自行商定最高限额来解决。故在实践中笔者经常建议承运人在托单正面注明“建议托运人采取保价运输方式,如未采取保价运输方式,则发生货运事故时损失赔偿按背面限额赔偿条款处理”等字名句,从合同条款上保证托运人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

在汽车货物运输的过程中,上面的信息希望能够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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