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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船舶碰撞的损失如何确定呢?

Posted by:汇业律师

Time: 2011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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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我们平时常见的船舶碰撞的损失主要有哪些吗?如果不知道就让海事律师为大家讲一下吧:

6.1.1 船舶的临时修理费用和永久修理费或船舶价值评估报告;
6.1.2 在船的燃料、润滑油、物料、备件、供应品,渔船上的捕捞设备、网具、渔具等;
6.1.3 船舶损坏检验费用和修理完毕后的检验费用;
6.1.4 抢险费、施救费、拖带费、租船费、过驳费和守护费等;
6.1.5 沉船勘查费、探摸费、航行通告费、设标费、打捞费、清除费等;
6.1.6 船上财产的损失,包括:货物灭失损失、货物损坏损失、因船舶碰撞导致货物延迟交付的损失、船上捕捞的鱼货损失、旅客行李个人物品的损失、船员个人生活必需品的损失以及其他在船物品的损失;
6.1.7 船期损失或渔船的捕捞损失,或租金或者运费的损失;

6.1.8 因船舶碰撞导致的固定设施的损失,包括修理费或重新建造费用,设施停止使用的收益损失等;
6.1.9 人员伤亡的损失,包括受伤人员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人员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死亡人员的死亡赔偿金、扶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6.1.10 船舶和环境的清污、防污费用,具体请参见《律师代理海上污染损害赔偿案件业务指引》;
6.1.11 利息损失;
6.1.12 其他因船舶碰撞所导致的损失,如事故处理费用等;
6.1.13 司法费用,诉讼费、律师费调查费等。
6.2 证明各种损失的主要证据形式:
6.2.1 船舶的临时修理和永久修理或船舶建造:
6.2.1.1 船舶损坏的检验报告,检验评估报告;
6.2.1.2 船舶修理工程单;
6.2.1.3 船舶修理合同和发票;
6.2.1.4 船舶修理费支付凭证;
6.2.1.5 购买船舶的买卖合同和发票;
6.2.1.6 建造船舶的造船合同和发票;
6.2.1.7 船舶保险单;
6.2.1.8 船舶价值评估书等。
6.2.2 在船的燃料、润滑油、物料、备件、供应品,渔船上的捕捞设备、网具、渔具等:
6.2.2.1物品的买卖合同和发票;
6.2.2.2消耗或损耗记录;
6.2.2.3折旧计算依据等。
6.2.3 抢险费、施救费、拖带费、过驳费和守护费等:
6.2.3.1 航海日志、工程单;
6.2.3.2 抢险、施救、拖带、过驳和守护的合同,或该费用的发票及其付款凭证;
6.2.3.3 安全监护记录;
6.2.3.4 海事主管部门关于抢险、施救、拖带、过驳和守护的行政命令方面的证明文件等。
6.2.4 沉船勘查费、设标费、打捞费、清除费等:

6.2.4.1 海事主管部门的强制打捞命令;
6.2.4.2沉船勘查、探摸报告以及航行通告、设标、打捞工程方案和合同、清除合同;
6.2.4.3 沉船勘查费、设标费、打捞费、清除费发票;
6.2.4.4 有关沉船勘查、设标、打捞、清除的报告、工程报告及结算单;
6.2.4.5 扫海报告、撤消航行通告书等。
6.2.5 船上财产的损失:
6.2.5.1 水路货物运单、货物交接清单、货物配/积载图、货物增值税发票、装卸费发票、运输费发票、货物过驳费等;
6.2.5.2 船载货物的买卖合同;
6.2.5.3 捕捞日志;
6.2.5.4 个人物品损失清单、购买发票或估价依据等;
6.2.5.5 其他物品损失的在船依据和发票等;
6.2.6 船期损失或渔船的捕捞损失,或租金或者运费的损失:
6.2.6.1 船舶租赁合同;
6.2.6.2船舶运输合同;
6.2.6.3航海日志和轮机日志;
6.2.6.4 船舶损坏的,提供该船舶事故发生前后各二个航次的营运收入方面的证据,包括运费或租金收入的发票;
6.2.6.5 船舶损坏的,关于该船舶事故发生前后各二个航次的营运支出方面的证据;

6.2.6.6 事故前一年同期或事故当年同类型渔船的捕捞收入,包括鱼货售卖的证据、成本消耗的证据等;
6.2.6.7 船舶出租的,除船舶租赁合同外,还需要有不包括在船舶租赁合同內的船舶航行成本费用方面的证据;等等。
6.2.7 因船舶触碰导致的固定设施的损失:
6.2.7.1 固定设施损坏的检验报告;
6.2.7.2 固定设施修理合同和修理费发票;
6.2.7.3 固定设施重建的合同和发票,折旧的计算依据;
6.2.7.4 固定设施使用收入方面的证据;
6.2.7.4施工结算报告,施工验收报告。
6.2.8 人员伤亡的损失:
6.2.8.1 死亡证明,户籍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6.2.8.2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的法院判决或主管机关的证明;
6.2.8.3伤残等级鉴定报告;
6.2.8.4专业医院出具的残疾辅助器具费证明;
6.2.8.5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发票,误工费计算依据;
6.2.8.6受伤人员居住地或诉讼地关于该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政府统计证明;
6.2.8.7 被扶养人居住地或诉讼地关于该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的政府统计证明;
6.2.8.8 工资收入证明、纳税证明;
6.2.8.9 死亡人员住所地或诉讼地关于该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地政府统计证明;
6.2.8.10 劳动合同等。
6.2.9 清污、防污费用:
6.2.9.1 发生污染的证据;
6.2.9.2 组织实施清污、防污的证明以及所发生费用的清单和付费单证;

6.2.10 其他各种损失的证据,如事故处理时的交通车票、住宿发票、餐饮发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