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tle:外贸律师总结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减免税设备的条件
Posted by:汇业外贸律师
Time: 2014年10月22日
外贸律师总结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减免税设备的条件
外资企业在中国投资,并非都可以享受进口设备减免税,外贸律师根据我国目前的海关监管规定,归纳如下:
(一)1997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不予免税的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可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1998年1月1日后批准成立并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或限制乙类企业以及2002年4月1日后批准成立并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企业,除产业条目为“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的企业外,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不予免税的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可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产业条目为“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的企业遵照以下规定: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日期晚于2002年10月1日(含当日)的“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一律先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自项目投产之日起,由外经贸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核查小组,对产品直接出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期5年,具体核查办法由外经贸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经核查后如情况属实,每年返还已纳税额的20%,5年内全部返还;如情况不实,当年税款不再返还,同时追缴该项目已返还的税款,并依法予以处罚。
2、项目可研性批复日期早于2002年10月1日的“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除《外商投资不予免税的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仍可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但自项目投产之日起5年核查期内,有关部门需对产品直接出口情况进行调查。
注:新批准的“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产品出口核定办法和5年内返还税款办法,由商务部会同有关部委共同制定。但上述办法至今仍在制订过程中,因此有关出口核定和税款返还工作尚不能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