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tle:外贸律师解读外贸掮客的法律地位
Posted by:汇业外贸律师
Time: 2015年02月04日
外贸掮客是外贸企业比较常见的业务操作模式,对于外贸掮客的法律地位并没有统一的模式,确定其法律地位必须根据不同的案情做不同的区分。汇业外贸律师今天为大家解读如下:
外贸掮客的法律地位有以下三种:
(一)视为外贸企业或国内供货商的委托代理人
当外贸掮客以外贸企业或国内供货商的名义与对方为签订合同等法律行为时,对方有理由相信外贸掮客有权代理外贸企业或国内供货商的,应根据表见代理的法律规定视外贸掮客为外贸企业或国内供货商的委托代理人。即便外贸企业或国内供货商并没有在相关合同或文书上盖章,如果有其他的证据表明对方有理由相信外贸掮客代理外贸企业或国内供货商的,该合同仍可直接约束国内供货商与外贸企业。在实践中,外贸掮客更多的是以外贸企业的委托代理人身份出现。当前的外贸掮客多为从外贸企业中跳槽出来“单干”的业务员或外商驻国内的代表,他们掌握着订单资源,又熟知出口的规则与风险,而外贸企业由于管理上的漏洞,又急于完成业务指标,往往听从外贸掮客的吩咐,出借外贸企业的名义。国内供货商则出于对外贸企业的信任与外贸企业进行交易,一旦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外贸企业应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二)为外贸企业的委托方
当外贸企业实际系受外贸掮客的委托与国内供货商签订合同时,外贸企业实为外贸掮客的受托人。在外贸实践中,有时外贸掮客既委托外贸企业与国内供货商签订收购或代理合同,又委托外贸企业与外商签订出口合同。当然,外贸企业是否系受外贸掮客的委托与国内供货商签订合同,应当由外贸企业举证。
当外贸企业受外贸掮客的委托后,以自己的名义与国内供货商签订合同时(这是通常情形,外贸企业基本没有以外贸掮客的名义与国内供货商签订合同),国内供货商、外贸企业以及外贸掮客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02条、403条的规定处理。
1、国内供货商在签订合同时知道外贸企业系受外贸掮客的委托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国内供货商和外贸掮客,但有确认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国内供货商和外贸企业的除外。而国内供货商在签订合同时是否知道外贸企业系受外贸掮客委托,应当由外贸企业负举证责任。
2、国内供货商在签订合同时不知道外贸企业与外贸掮客的法律关系的,若外商未付货款时,国内供货商有权选择外贸企业或者外贸掮客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国内供货商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三)视为外贸企业或外商的履行辅助人
当外贸掮客并不以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名义签订合同,而仅是在外贸企业与国内供货商的合同上注明由外贸掮客验货,按外贸掮客的技术要求生产,或在履行中,实际由外贸掮客收货、验货的,一般仅能视外贸掮客为外贸企业或外商的履行辅助人,其法律责任仍应当根据合同为买卖或代理的性质,确定由外贸企业或外商承担。不能根据合同履行条款或实际履行中有外贸企业之外的第三人而认定该合同为代理合同,因为在连环买卖中,也可约定或实际由下家提供生产标准,进行验货,直接收货,等等。这些条款和行为并非连环买卖和代理合同的本质区别。在上述情形下,也不能仅仅依此认定外贸企业系受外贸掮客的受托方,外贸企业是否受外贸掮客的委托还应当依据该双方的合同或其他证据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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