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tle:外贸律师提示外贸代理中常见的纠纷类型
Posted by:汇业外贸律师
Time: 2015年02月11日
汇业外贸律师提示,在出口代理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争议最多、最大的问题在于国内供货商、外贸企业以及外商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究竟为代理还是连环买卖。由于这两种法律关系的法律后果完全不同,因此区分代理还是连环买卖的法律性质就显得尤为重要。根据代理关系,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对于被代理人具有约束力,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对被代理人不履行义务的,被代理人应直接向第三人行使权利。同样,代理人因被代理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的,第三人也可以直接追究被代理人的责任。因此,一旦货物出口后,外商未付或拒付货款,供货商无权要求出口商付款。而在连环买卖中,前一买卖与后一买卖是相互独立的合同,每一买卖的当事人可以也必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向直接的买方或卖方主张权利,承担责任。因此货物出口后,即使外商未付或拒付货款,出口商也必须根据其与供货商的合同约定向供货商支付货款。
区分出口代理与连环买卖考虑以下因素:
1、国内供货商与外贸企业合同的名称。合同名称本身就是合同主体自己对于合同性质的界定,因此合同名称究竟为买卖、购销还是代理是判断合同性质的重要因素之一。不过,在外贸实践中,有时合同的名称本身就互相矛盾,如写明为购销合同,但括号中注明为代理合同;还有的名称很难直接判断其性质,如要货合同、代购销合同等,这些合同必须考虑其他的因素。
2、付款条件、责任承担与纠纷解决。根据代理的法律效果,外贸企业由于外商的原因不履行对国内供货商的义务的,国内供货商应直接或通过外贸企业,追究外商的责任。同样,外贸企业由于供货商的原因对外商不履行义务的,其法律责任应由供货商承担。因此,供货商与外贸企业的合同中若约定有“外商未付款的,外贸企业可以拒绝向国内供货商付款”,或者“供货商提供的货物有质量问题的,供货商应向外商承担责任”诸如此类条款的,应是认定双方为代理法律关系的有利证据。但是,仅仅约定出口货物的质量由供货商负责之类的条款还不足以证明双方的法律关系为代理,因为在连环买卖中,同样可以对后环买卖出现的质量问题在前环买卖中进行约定。
3、代理费。在典型代理中,代理人收取的是代理费,而在连环买卖中,中间商获取的是前后买卖的差价,若合同约定了代理费,则可以将其作为认定代理关系的因素之一。但是在外贸出口实务中,外贸企业通常并不是赚取以出口货物价值百分比计算的代理费,在外贸企业与供货企业的合同中,往往也不出现代理费的字样及其计算方法。外贸企业一般是根据供货企业向其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和外商的付汇水单办理出口退税,从中获益。由于从出口退税中获益既可理解为连环买卖中的差价也可理解为一种特殊的代理费形式,因此不能仅仅根据外贸企业的这种获益方式判断外贸企业与供货企业双方合同的法律性质。
4、合同签订的过程。外商先与国内供货商联系洽谈,而后再找到外贸企业办理出口,则倾向于认定为出口代理关系;如外商系外贸企业联系,或外贸企业先与国内供货商联系再联系外商,则倾向于认定为买卖关系。有关出口货物的种类、数量、价格、包装等事项系由国内供货商与外商直接商定的,则倾向于认定为出口代理;如系外贸企业与外商、外贸企业与国内供货商之间分别商定的,则倾向于认定为买卖关系。
5、合同性质的特别约定。合同双方若对合同性质有特别约定的,该特别约定应是考虑合同性质的重要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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