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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出料加工贸易分析

Posted by: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

Time: 2013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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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人士咨询海事律师关于出料加工贸易的知识,上海汇业律师介绍到它其实是指境内企业将境内原辅料、零部件、元器件或半成品交由境外厂商按我方要求进行加工或装配,成品复运进口,我方支付加工费的交易方式。 本监管方式还适用于因国内技术无法达到要求,须将国家禁止进出口商品或统一经营商品运至出口加工区进行某项工序加工的并经商务部批准的货物。

本监管方式不包括:

(一)运往境外维修的货物以及石化生产过程中所需催化剂需运至国外添加氢以增加活性后复运进境继续投入生产使用,不改变其物理和化学性质,未产生新的产品,监管方式为 “修理物品”(1300)。

(二)出料加工原则上不改变原出口货物的物理形态。对完全改变原出口货物的物理形态,如出口废钢进口钢材,出口废铝进口铝合金板材等,不属出料加工,应按一般贸易货物办理进出口手续。经营出境加工业务需事先向主管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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