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tle:海关律师分析个人邮寄物品的完税价
Posted by:汇业海关律师
Time: 2015年01月27日
关于个人邮寄物品的完税价,并非完全参照实际成交价确认,汇业律师依照目前海关法律规定,解释如下:
根据海关总署2010年第43号公告,按照个人邮递物品管理,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以外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达到起征点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征收进口税。另根据海关总署2012年第15号公告,进境物品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遵循以下原则确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已列明完税价格的物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确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未列明完税价格的物品,按照相同物品相同来源地最近时间的主要市场零售价格确定其完税价格;3.实际购买价格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2倍及以上,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1/2及以下的物品,进境物品所有人应向海关提供销售方依法开具的真实交易的购物发票或收据,并承担相关责任。海关可以根据物品所有人提供的上述相关凭证,依法确定应税物品完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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