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tle:我国目前的关税种类
Posted by:汇业海关律师
Time: 2017年04月10日
汇业海关律师解释,根据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属于关税税则中不同税目的商品以及原产地不同的同类商品所需缴纳的进口关税有很大的区别。一般来说,我国对进口商品征收的进口关税中包括增值税和关税,对部分特定商品还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所有的进口商品都需缴纳增值税,在我国增值税的税率分为13%和17%两种,对于部分商品的增值税征收适用13%的税率,除此之外的商品适用17%的税率;另外,我国对属于《进口环节消费税应税商品税目税率表》范围内的进口商品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此外,关税根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其税率也有差别。
汇业海关律师归纳,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我国目前的进口关税作以下分类:
(一)依据征税标准
不同种类的货物有不同的征税标准,根据计算关税的标准,可以将进口关税分为从量税、从价税、复合税三类:
1. 从量税
从量税是指以征税对象的数量、体积、重量、容积、长度等计量单位作为计税标准计算关税的方法。其对象在税则中有具体规定。计算时,以货物的计量单位乘以每单位应纳税金额即可得出该货物的关税税额。目前我国对部分进口商品征收从量税,如在2013年关税实施方案中规定对冻的鸡爪征收3.2元每千克的税率。征收从量税的手续比较便捷,无需审定货物的品质、价格,只需计算货物的质量、体积等具体数值。然而也正是因为从量税的税额与价格无关,当国内商品价格下降时,不利于该种商品的进口。
2. 从价税
从价税是指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作为计税标准来计算的关税。从价税的税负轻重与课税对象的价格成正比,因此对于纳税人来说税收负担比较合理。但是海关估价有一定的难度,按这种方法征税,其手续会比较繁琐,因此会影响通关的速度。
3. 复合税
复合税通常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按照征税对象的价格计算,另一部分按照计量单位计算。实习复合税可以克服单一课税方法中的不足,使征税方式更加灵活。目前我国已对部分进口商品采取了复合税的计税方式。如在2013年关税实施方案中,对于商品编号为“85211020”的磁带放像机,其优惠税率为:每台完税价格不高于2000美元,执行单一从价税,税率为30%;每台完税价格高于2000美元,每台征收从量税,税额4374元,加上3%从价税。
(二)根据进出口关税税率的栏目
我国将进口货物税率的栏目规定为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四类,根据税率的栏目可以将进口关税分为最惠国待遇关税、协定关税、特惠关税、普通关税四种。
此种对于关税税率的分类方法与货物的原产地有密切的联系(具体替换请见另一篇文章《原产地如何确定?》,此处不再赘述)。
1. 最惠国待遇关税
最惠国汇率适用于以下进口货物:
(1) 原产于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进口货物;
(2) 原产于与我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
(3) 原产于我国境内的进口货物。
2. 协定关税
协定关税适用于原产于与我国签订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
3. 特惠关税
特惠关税适用于原产于与我国签订含有特殊关税优惠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我国目前已对与我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95%税目产品实施零关税,对于进口商来说,从这些国家进口相应的商品成本更低。
4. 普通关税
普通关税是对与我国没有签署贸易或经济互惠等友好协定的国家原产的货物征收的非优惠性关税。通常对适用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之外的其他进口货物以及原产地不明的进口货物适用普通税率。
需要注意的是,当适用最惠国税率进口的货物有暂定税率时,应当适用暂定税率;适用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从低适用税率;适用普通税率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暂定税率。
从量计税、从价计税以及复合税计税都是计算关税的方法,而在计税过程中具体税率需要依据关税税率的分类来确定,因此在实践中上述两种分类方式相互结合才能确定应征关税的具体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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