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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海关律师总结汇总征税模式

Posted by:汇业海关律师

Time: 2016年0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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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业海关律师解释,所谓汇总征税,就是由原先“逐票审核、先税后放”的海关征税监管模式转变为“先放后税,汇总缴税”的海关监管模式,在此模式下,进出口企业无需向海关进行逐票申报、逐票纳税后再提取货物,而是可以在提供税款担保后先行提取货物,事后在规定的纳税周期内汇总缴付税款。

汇业海关律师指出,汇总征税模式的特点在于进出口企业可以凭借商业银行出具的保函或提交保证金方式向注册地海关办理汇总征税备案,企业在全国各地进口口岸办理货物通关时,海关暂不打印税单征税,而是在扣除与应缴税款相应金额的信用额度后,即可办理货物放行手续,所有税款于次月前五个工作日集中缴税即可。这不仅能够大幅缩短企业通关时间,提高通关效率,更有效缩减了进出口企业资金压力,降低通关成本。

汇总征税模式,在海关总署经过计划试点后,已经于2015727日起面向全国推广。目前面向全国的推广模式,相较之前的试点方案,又有了更多的便利特点:

一是属地管理,简化手续。企业就近向属地直属海关的关税职能部门提出申请,手续简化、便捷办理。海关评估通过后,企业即可在全国口岸海关汇总征税。汇总征税的适用范围也从试点时的高级认证企业拓展到一般认证企业;

二是一份保函,全国通用。企业向属地直属海关提交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备案,即可在申请的多个直属海关范围内通用,体现通关一体化改革目标,手续简便、高效,扩展了担保资金的适用区域,提高保函使用效率。

三是担保额度循环使用。汇总征税作业系统可实现担保额度的智能化管理,根据企业税款缴纳情况循环使用。企业进口申报时,总担保账户自动扣减应缴税额;缴税后,担保额度自动恢复。企业无需重复办理海关担保手续,担保资金使用效率成倍提高,运营成本降低。

汇业海关律师分析,采取汇总征税政策后,对进出口企业而言,最大的便利就是通关时间的缩短和资金压力的降低。举例而言,由于货物通关时海关不再逐票征税,而是采用次月初集中打印税单汇总征缴税款的模式,从而避免了企业以往因缴税、取税单和递交相关材料等事由频繁往返企业与海关两地的情况。只要在银行保函额度内,海关操作端是接单、打印、放行一体化,即刻就能完成放行手续,企业随即就能将货物提走。相比较于以往的“先税后放”模式,汇总征税的通关时间平均可以缩短3-4天,而以往采用逐票征税模式时,企业的一票报关单从预录入、申报、缴税、查验到实物放行约需5-7天。

伴随着通关时间的大幅缩短,在担保额度以内,企业便可直接提取货物,这样也大大降低了企业的物流和仓储成本。同时,对比传统缴税模式下,每一票进口货物都需要在规定时间内依次分别向海关缴纳税款,对于进口业务量大、征缴税款多的企业来说,缴纳税款业务占用公司的流动资金量非常大。而在汇总征税模式下,企业对纳税时间有了自主权,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这样就可以大幅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介绍了以上汇总征税模式的种种便利特点,那么进出口企业要申请取得汇总征税资格需要哪些条件呢?

归纳中国海关对于适用“汇总征税”政策的企业要求分别为:

一、主体应是进出口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满足海关税费电子

支付系统用户;

二、企业类别为一般认证及以上;上一自然年的月均纳税次数不低于4次;

三、企业申报符合规范要求,遵守海关税收征管法律法规,纳税及时,为海关征税提供必要的信息。

如出现以下情形的,海关有权取消企业汇总征税资格:

一、  企业违反海关《汇总操作规程》列明的有关管理规定;

二、  企业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两次以上未按照规定及时缴纳税

款;

三、  企业汇总征税报关单复审复核中,发现其存在涉税问题,且涉税金额较大或存在重大征管问题;

四、  海关发现企业存在较大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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