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tle:中国海关将继续对国外进口环氧氯丙烷征收反倾销税
Posted by:上海汇业
Time: 2012年11月01日
海关总署:最近针对原产于国外的一些进口环氧氯丙烷还将持续征收反倾销税收。如美国、韩国、日本和俄罗斯等。为此,海关律师针对此事件发出的公告,简单给大家谈谈。
2006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6年6月28日起,期限为5年。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期终复审调查结果,决定自2012年6月28日起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俄罗斯的进口环氧氯丙烷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2年6月28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俄罗斯的环氧氯丙烷(税则号列为29103000),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35号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