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tle:进口减免税设备向申请人还是设备项目所在海关报备?
Posted by: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
Time: 2012年12月24日
据海关律师网介绍,现在许多进口的项目都是需要相关是报备以及设减免税收设备需要进行申请,在面对这样的问题大家可以参考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179号令)第二条规定,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申请人(以下简称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其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特殊情况除外。
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与减免税申请人所在地海关不是同一海关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投资项目所在地涉及多个海关的,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向其所在地海关或者有关海关的共同上级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有关海关的共同上级海关可以指定相关海关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
投资项目由投资项目单位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具体实施的,在获得投资项目单位的授权并经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审核同意后,该非法人分支机构可以向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