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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海关总署公布2009年65号公告—征收反倾销税

Posted by:汇业律师事务所

Time: 2011年0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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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65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替换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总署公告〔2009〕65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9-9-27 【生效日期】2009-9-27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2003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3年9月29日起,期限为5年。根据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结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9年9月29日起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海事律师自2009年9月29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聚氯乙烯(商品编码为3904109001),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56号和2007年第79号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69号.tiff

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