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tle:案例分享:海关商品归类的解决方法
Posted by:上海汇业律师
Time: 2013年04月23日
据海关律师网的相关人士介绍,海关业务中的海关商品归类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是海关征收关税的基本依据,对于进出口的货物收发货人活着是代理人应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海关的要求如实、准确的向海关申报商品归类编码,对申报商品编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果同海关发生争议,应选择适合自身的解决渠道化解争议。
下面了解一下案例:
2007年上半年,某公司在甲海关出口20票钢铁类产品,申报品名为镍铁,出口税率为10%。甲海关在监控中发现其存在归类风险,认为该商品的正确品名为"合金生铁",出口税率为20%,对该公司进行补税处理。2007年下半年,该公司在乙海关又申报出口12票同类产品,申报过程中,该公司均向海关提供了真实的出口合同、发票、质检机构的检验报告,但没有接受甲海关的归类纠正,仍然申报商品名称为镍铁,出口税率为10%。
乙海关发现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于2008年以申报不实对该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该公司不服乙海关行政处罚决定,向乙海关的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有关规定,认定该公司出口的含镍量不超过8%的钢铁制品,在《税则》中已明确归入合金生铁。该公司在被甲海关纠正商品归类后,对此归类不服,事后又故意向乙海关申报错误的商品名称与商品编码。
海关考虑到该公司主要是为了表示对海关商品归类的不满,而非出于偷逃税款的主观故意,向海关提供了正确的发票等相关材料,因此将其故意错误申报行为定性为申报不实而非走私行为。
通过上述案例,表现出该公司在对甲海关商品归类不服时,没有采取正确的方式表达诉求,反而采用更换申报海关的方式规避对商品的归类纠纷,最终导致自身必须承担违法的后果。那么,当出现商品归类纠纷时,应采取哪些途径来解决争议、化解纠纷呢?
首先,可将自己对商品归类及所适用税率的意见通过行业协会、海关门户网站等渠道反馈给相关职能部门;
其次,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51号)明确规定程序与海关进行磋商;
最后,可对商品归类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提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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