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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中小型贸易企业受损难获赔偿?海事法官揭晓

Posted by:汇业律师

Time: 2011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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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海事律师相关人员针对国内中小型贸易企业在国际货物买卖和货物运输交易过程中,易丧失货物控制又无法收回货款损失,且受损后很难通过诉讼途径获得赔偿的情况,分析了其主要原因如下:

   1.未能及时掌握货物流向。有的企业因未取得提单,在未收到货款之时就已丧失货物控制权,有的企业缺乏与买家及货运代理的沟通、交流,无法了解货物流向及状态.

   2.更有甚者在货物出运近两年后才起诉货运代理人请求赔偿,既增加了贸易风险,又不利于受损后及早寻求解决途径。

   3.对贸易对手资信审查不严。中小型贸易企业往往急于招揽业务,忽视对贸易对手的资信审查。

   4.有的企业仅依据所谓国外客户代理的自然人的指示,便组织货源并运至指定仓库,缺少对自然人身份、授权及国外买家情况的基本调查。

   5.不善于保留有效书面材料。有的企业未订立书面货物买卖合同,有的企业在货物出运后未取得提单。

   6.缺乏有效书面材料,既不利于在交易过程中制约相对方,又不利于在诉讼过程中证明事实主张。

   为此,海事律师相关人员提醒中小型贸易企业应提高防范意识,保留相关书面材料,切实保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