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tle:海上货物运输的责任限制时间
Posted by:汇业海事律师
Time: 2014年08月13日
在海上货物运输中,如发生海上事故,造成货物损失,承运人通常会援引海商法中关于责任限制的规定来规避法律责任,海事律师今天为大家讲解海上货物运输的责任限制时间规定。
海上货运合同的责任期间指承运人对于不可免责过失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时间界限,即承运人仅对在该法定期间内发生的货物灭损或迟延交付承担赔偿责任。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就发生承运人责任的限制问题,因此,我们研究承运人责任限制适用的期间可以从承运人责任适用期间入手。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46条,我国对承运人责任期间的规定可以分为法定期间和约定期间。前者包含了集装箱运输和非集装箱运输两种情况。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可见,集装箱运输条件下的责任期间我们采用了《汉堡规则》“港至港”的原则;承运人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止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非集装箱运输条件下的责任期间我们采用了《海牙规则》“船至船”的原则(第46条第1款)。“我们仅延长承运人在集装箱运输下的责任期间,完全符合集装箱运输的特点,此处如仍坚持‘船至船'原则,既不可能也将有损货方的利益;而在非集装箱运输下坚持‘船至船'原则比较符合我国海运及港口发展现状。我国在港口设备、装卸工艺流程与港口管理水平上都不可能与发达海运大国相比,如果不区分集装箱与非集装箱运输,一步到位地采用‘港至港'责任期间,我国船公司及相关方将无法承受因此带来的巨大责任压力,将不利于我国海运业的发展。
除上述法定责任期间外,根据我国《海商法》第46条的规定,承运人就非集装箱运输货物在装船前和卸船后的责任,可以达成任何协议。可见,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承运人可以协议延长自己责任期间,相对于法定期间,我们把它称之为约定期间。这完全参照了《海牙规则》允许承托双方就装前卸后责任任意达成协议的做法。非集装箱运输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因装前卸后条款替换的不同而不同,如果该条款排除了承运人对装船前和卸船后的货物灭损进行赔偿的责任或者对此没有约定,其责任期间为“船至船”;如果该条款规定承运人对装船前和卸船后的货物灭损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期间为“港至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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