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tle:船期损失的法律规定及解读
Posted by:汇业海事律师
Time: 2017年08月24日
汇业海事律师提示,船期损失的计算以船舶全损和部分损害作如下区分:船舶全损的,以找到替代船所需的合理期间为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船舶部分损害的修船期限,以实际修复所需的合理期间为限,其中包括联系、住坞、验船等所需的合理时间;渔业船舶,按上述期限扣除休渔期为限,或者以一个渔汛期为限。
汇业海事律师进一步分析指出,(一)船舶全损时,两个月为寻找替代船舶的最长期限;(二)渔业船舶的全损若发生在休渔期的,应当以合理期间(上限为两个月)扣除休渔期计算船期损失;(三)渔业船舶的全损若发生在捕捞期的,以一个渔汛期(渔汛期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在渔业部门也几乎不使用)为限计算船期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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