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律师海关律师国际贸易律师海关辩护律师,外贸律师 专业提供海关、海事、外贸法律服务 全国统一咨询热线:13311891225
首页 > 网站新闻 > 海事纠纷 > 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

Title: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

Posted by:汇业海事律师

Time: 2018年03月13日

汇业海事律师提示,倒签提单是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后,提单签发日期早于货物实际装船日期的行为。这种行为形式上满足了托运人(国际贸易合同卖家)贸易合同约定及信用证的结汇要求,使之在违反贸易合同约定及信用证条款的情况下顺利结汇,实质上损害了收货人(国际贸易合同买家)的合同权益。

托运人为换取承运人倒签提单而出具的海运保函应如何定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保函接受人遭受损失向保函出具人请求损害赔偿的,应当考虑倒签提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即如果没有倒签提单行为,权利人的损失是否也会发生;如果不会发生,则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反之,二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合同法》第五十八、五十九条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的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更多关于海事律师知识的咨询,欢迎持续关注《海关法网》及微信号:汇业外贸法律。

Ta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