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律师海关律师国际贸易律师海关辩护律师,外贸律师 专业提供海关、海事、外贸法律服务 全国统一咨询热线:13311891225
首页 > 网站新闻 > 海事纠纷 > 海事扣船的特别要求

Title:海事扣船的特别要求

Posted by:汇业海事律师

Time: 2016年09月29日

fiogf49gjkf0d

汇业海事律师指出,申请扣押船舶的担保形式应该严格审查,确保充分可靠,同时从担保人的资格、担保的替换、担保的效力、实现海事请求人债权的方式等几个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根据海诉法第75条的规定,海事请求人提供的担保,其方式、数额由海事法院决定。海诉法第73条第2款规定,担保的方式为提供现金或者保证、设置抵押或者质押。根据扣船实践,现金担保具有诸多优势,但如果一次性提供足额现金担保确有困难,但根据案件特点必须提供现金担保,可采用动态担保,即先提供上述条款规定的部分现金担保,随着保全时间的推移,由承办庭合议后书面通知请求人追加担保。请求人提供船舶、房产或车辆作补充担保的,须核实该项财产并采取查封措施。

汇业海事律师提示,根据海诉法第76条规定,海事请求人要求被请求人就海事请求保全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与其债权数额相当,但不得超过被保全的财产价值。海事请求人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因其申请可能给被请求人造成的损失。具体数额由海事法院决定。海诉法解释第24条规定,申请扣押船舶错误造成的损失,包括因船舶被扣押在停泊期间产生的各项维持费用与支出、船舶被扣押造成的船期损失和被申请人为使船舶解除扣押而提供担保所支出的费用。而《规定》对船期损失、维持费用和支出可暂按30日扣押期间计算,情况紧急时,可以允许海事请求人分批提供担保。

汇业海事律师指出,当事人申请扣押营运中的船舶时应提供现金担保,原则上应不少于当事人申请保全标的额的30%。在限制船舶产权的情形下,提供的现金担保数额不少于申请保全金额的10%。当事人申请保全的标的额偏低时,其申请扣押船舶提供的反担保现金额度最低不少于被扣押船舶1530日的营运损失。关于担保比例和金额,在原则上适用最低30%的基础上,可采取不可接受风险分析和可接受风险分析相结合的方式,预先设定十二项指标:船况、船舶倾覆可能、天气、船员情绪、请求人以往扣船记录、代理人执业资信、扣船时间与费用、协助部门配合度、可追加担保能力、预付金额比例、船舶被拍卖可能性、债权人数量。将前述指标划分IIIIIIIV四个等级,即I级风险(大,不可接受风险)、II级风险(中)、III级风险(小)、IV(极小)。若某项指标被评为II,则相应增加15%的担保,若为III则增加担保的比例为5%,若为IV则忽略,若有一项为I,或五项以上高于II,则视为不可接受风险,应当提供全额担保或相当于船舶价值的担保。

更多关于海事法律知识的了解,欢迎持续关注《海关法网》由汇业海事律师解读。

Ta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