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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海上纠纷】海上承运存在的风险及实际承运人承担的义务

Posted by:汇业律师

Time: 201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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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运人就海上货运过程中确实是存在一定风险的,如果稍不注意的话,承运的一些货物就会存在一些危险,即使到达了目的地之后,承接人也会因不符合条件而起诉,特别是把货物承运到国外,以下海关律师相关人员就是想通过一个实实在在的事例来向大家证明在运货过程中一定要小心谨慎为好,要不然会被起诉!

  海事法律案情再现:

  在某年某月某日的一天,货物在装箱时,a公司603纸箱的鲜香菇和b公司726纸箱的鲜香菇,被装入一个冷藏集装箱内。原告船舶株式会社以自己的名义为上述货物签发了两套提单,载明托运人分别为a公司和b公司,收货人均为K公司。

  货物运抵国外之后,日本海事鉴定协会应K公司的请求、新日本鉴定协会应c公司的请求,在同一地点和同一时间分别对货物作了检验。之后,K公司委托案外人会社对货物进行分拣,部分出售,部分作废弃物处理。

  根据日本海事鉴定协会的检验报告,由于冷藏集装箱在运输途中发生故障致箱内温度升高,而冷藏集装箱内的温度升高正是货损的原因。该货损发生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也在实际承运人c公司控制货物的期间内。

  在庭审中,原告提供了a公司和b公司分别出具的发票,显示货物价格为每公斤3.75美元和每公斤3.72美元,二被告则提供了a公司和b公司分别出具的另一套发票,显示货物价格为每公斤1.88美元和每公斤1.78美元。双方当事人均无法否定对方证据及其所示替换的真实性。

  通过以上这一个案情显示,海关律师做出了以下这几点的审判观点:

  1.原告向c公司追偿预定的货物价值、海运费以及检验费用,但请求的一些赔偿货物的分拣费、废弃物处理费、预期利润等都是没有一定的根据的。

  2.由于双方当事人的证据产生一定的矛盾,虽然还不确定对方证据的真实性,但是相关货物的价值的事实也是同样不确定,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3.涉案货损发生在承运人船舶会社的责任期间,也在实际承运人c公司控制货物的期间内,所以被告c公司同样负有赔偿责任。

  根据以上这个实实在在的案例说明,海关律师就是想通过一个事例来说明承运货物要谨慎,不可马虎,如果你还想了解类似这种问题的话,www.haiguanlvshi.com欢迎大家前来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