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tle:研读“一切险”条款
Posted by:汇业海事律师
Time: 2014年09月25日
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如果发生货损,投保人能否依照“一切险”主张获得所有保险赔付呢?实践中保险公司往往会依照保险条款来规避“一切险”责任,那么这种规避是否有法律依据呢?汇业海事律师团队为大家研读“一切险”条款
依据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关于“一切险”保险责任范围:“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者部分损失”的表述,如被保险人索赔时已提供完整的基础证据,保险人拒赔时则必须证明损失是由“除外责任”造成,否则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在海洋货物运输一切险保险合同依法生效后,保险标的发生损失,被保险人只要能够提供以下四个方面的有效证据,即应认定完整地履行了基础举证责任:
一、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一切险保险单。用以证明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造成损失的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损失的货物是保险标的;
二、清洁的海运提单。用以证明保险标的无包装不当、不足或标志不清错误;
三、法律认可的货物起运港的货检报告。用以证明货物在起运时的状况良好,不存质量瑕疵;
四、保险标的在运输途中受损的证明。
被保险人完成了前述基础举证责任,保险人拒绝理赔则应提供货损系非外来原因所致的相关证据,此等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亦符合“谁主张谁举证”这一基础理论,因为如保险人主张非外来原因显然意指范围列明的“除外责任”,根据保险单条款,列明的除外责任共有五项: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造成的损失。"被保险人"指其本人和代表,不包括一般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
二、属于发货人的责任引起的损失。这里主要指包装不当、不足或标志不清错误。
三、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经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造成的损失。这就是所谓的"原残不赔"。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迟延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五、本公司海洋货物运输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约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战争险和罢工险属于特殊附加险,不在主险的责任范围内,需另行附加投保,海运货物一般加保战争险。
如保险合同有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根据《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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