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tle:国际贸易律师解读承运人对货物保管责任的免除
Posted by:汇业国际贸易律师
Time: 2018年11月08日
在外贸实践中,尤其是FOB术语下,发货人往往会认为货物交付指定承运人后,如货物抵达目的港后无人提货,承运人需要继续保管货物,事实并非如此。汇业国际贸易律师根据我国海事法院审判实践,解读如下:
根据海商法的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指承运人对货物应负责的期间。在集装箱运输中,承运人责任期间为,从装货港接受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其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但在实践中常常出现在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或者收货人迟延、拒绝提取货物的情况(统称无人提货),致使承运人无法正常履行运输合同下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义务。当收货人不能或不为受领时,从公平原则出发,承运人已按照运输合同的约定,勤勉适当地履行了提单下的义务,为此海商法第八十六条为承运人交货义务的履行设立了保护条款,承运人在卸货港可以将无人提取的货物或收货人迟延、拒绝提取的货物卸在仓库或其他适当场所,可以视为承运人已经向收货人履行了交付义务,此后货物发生损坏、灭失等风险,与承运人无关。
航运实践中普遍存在着目的港收货人不及时提货或无人提货、承运人交付货物不着的现象。对此,承运人可以依据海商法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将货物卸在仓库或其他适当场所,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收货人承担。至此,承运人可视为已向收货人交付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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